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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嘉环指办发[2017]8号)
2017年06月12日
 

嘉祥县“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县“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济宁市“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小散乱污”企业,按照“整顿规范一批、搬迁整合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按期完成环保部下达的“小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

二、主要任务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由当地镇街引导迁入产业集聚区,同时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必须立即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堆料或废弃物;对逾期拒不执行的,各镇街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迁入产业集聚区的企业要限期拆除原生产场区。

2、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且污染物排放达标,但土地、环保、工商、质检等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停产停业,限期补办手续,完善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并由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关停取缔。对虽有完善的行政许可,但超范围生产经营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停业,依法予以处罚,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经现场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3、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行政许可手续齐全,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限期整改或关停取缔。要按照环保部规定的重点整治范围,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污染排放严重,或不具备治理能力,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经县政府同意,依法实施关停取缔。对整改完成后经环保验收合格,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可准予恢复生产。

三、时限要求

6月底前,完成“小散乱污”企业50%以上的整治取缔工作;9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取缔工作。

四、责任分工

1、县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负责全县整治取缔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调度。

2、各镇街:负责制定本辖区整治取缔实施方案,并按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任务。

3、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各类“散乱污”企业环保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经信部门:重点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核查、取缔、整治工作;监督淘汰落后产能,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迁入产业集聚区;负责整治取缔无证加油站点。

5、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无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对依法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注销营业执照。

6、质监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凡涉及没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7、安监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整治取缔工作引发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

8、规划部门:负责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对违反规划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9、国土、住建、林业部门: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10、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侦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11、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治取缔行动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12、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散乱污”企业电力用户清单,对列入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限电、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镇街是“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班子,精心组织,从速实施,512日前完成对“小散乱污”企业的分类,制定拟采取的措施,形成实施方案,并报县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并及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县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定期协商,加强指挥调度,掌控工作进度,合力攻坚推进,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严格执法

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理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堆料或废弃物,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原料、产品、设备等措施;对阻挠、抗拒执法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效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起环保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强化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县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定期对各镇街和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半月一调度、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示。

 

嘉祥县“小散乱污”企业调查表 

 

嘉祥县“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调度表